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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职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04     责任编辑:招生处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平职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河南省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学院占地面积1454亩。现有机电类、汽车类、建筑类、计算机类、医学类、电子信息类、管理类、服装艺术类、化工类、餐旅类、航空运输类、矿山类十二大专业群,开设专业56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6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目前,学院有教职工858人,其中,专任教师655名,副高级以上职称155人,双师素质教师301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201人。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现有各类在校生2万余人。

第六条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逐步形成了“面向社会、面向人人,服务地方、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实现梦想”的办学理念;培养“员工型、学习型、全面发展型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以高职教育为本,以中职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为两翼”的发展战略;走出了一条切实可行、企业社会认可的创新办学之路和特色育人之路。

第七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水库路3号院

第八条 学校全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48)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平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平职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平职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办法:按专业成绩上线,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我院除煤矿开采技术专业不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学费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艺术类4600元/生/年,医药卫生类44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奖助措施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者都可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学年综合奖学金:在学习成绩突出的基础上,对德、智、体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优秀者每人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助学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和顶岗实习等活动,弥补学费和生活费。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到校后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学费或生活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院有权做出清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以平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平职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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